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武汉同济医院综合施策救治重症患者******
武汉同济医院医生救治患者 武汉同济医院供图
中新网武汉12月25日电 (谢雪娇)“基础病重的患者,以专科收治为主;感染新冠为主的重症患者,以呼吸科、感染科以及重症医学科收治为主;慢病、复诊患者等,鼓励通过同济互联网医院线上问诊。”连日来,武汉同济医院综合施策,全力以赴做好重症患者救治工作。
武汉同济医院医生救治患者 武汉同济医院供图
武汉同济医院从呼吸科、感染科、重症医学科等专科增派医护力量支援发热门诊,同时多举措保护医护人员,提高到岗率。
“关口前移、多学科合作、精细化管理”是2020年武汉同济医院重症救治“尖刀连”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取得的重要经验。如今,“尖刀连”再度集结,10支重症专业救治团队包括插管队、护心队、ECMO队、护肾队、CRRT(透析)队、护肝队、护脑队、康复队、儿童救治队、孕产妇救治队尽锐出战,随时准备支援各专科医疗救治。
“血氧饱和度是评价新冠感染患者是否出现缺氧,是否出现呼吸衰竭的一个重要指标,往往也提示患者是否为重症或者是危重症。血氧饱和度低于92%,医生就需要紧急处理和纠正。”呼吸内科主任医师刘辉国所在的武汉同济医院中法新城院区自12月5日起,就成为武汉市新冠肺炎定点医院。
武汉同济医院医护救治患者 武汉同济医院供图
“重症救治一定要用好多学科和专家团队力量,畅通绿色通道和急救衔接!”从12月5日至24日,武汉同济医院中法新城院区已收治483位新冠感染患者,其中年龄最大的102岁、最小的14岁,目前近三分之一患者已康复出院。
武汉同济医院医护救治患者 武汉同济医院供图
武汉同济医院互联网医院在2021年获批。该院动员全院各专科,特别是和新冠诊治相关的专科医生尽快入驻互联网医院。12月以来,同济互联网医院共接诊22.4万人次,其中发热专区接诊超一万人次,快递药品3.6万份。(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